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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爱守护(至尊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10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关爱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 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 5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病变关爱金 [详细条款]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病变关爱金
  • 恶性肿瘤关爱金 [详细条款]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关爱金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并且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与初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 为初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所谓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 初次 确诊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此情况下,理赔时需提供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和/ / 或实验室检查的证据。
    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后,第三次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并且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 与 初次及第二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 . 为 初次或第二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 初次或第二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所谓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 初次 确诊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此情况下,理赔时需提供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和/ / 或实验室检查的证据。
  • 中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住院关爱津贴 [详细条款]
    住院关爱津贴
+加入对比
¥ 4298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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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爱守护(至尊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关爱金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 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 5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病变关爱金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病变关爱金
恶性肿瘤关爱金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关爱金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并且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与初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 为初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所谓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 初次 确诊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此情况下,理赔时需提供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和/ / 或实验室检查的证据。
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后,第三次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并且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 与 初次及第二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 . 为 初次或第二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 初次或第二次 确诊的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所谓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 初次 确诊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此情况下,理赔时需提供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和/ / 或实验室检查的证据。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豁免保险费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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