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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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55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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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不轻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保险金。 | |
重疾不重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
健行有奖 | (二)达到 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 3 3 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