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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小福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可选)

共1项保障

  • 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 2000 元,连续给付 6 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 6 个月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 6 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 2000 元,连续给付 6 个月,累计给付以 6 个月为限。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 6 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 3 个月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3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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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小福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可选)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 2000 元,连续给付 6 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 6 个月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 6 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 2000 元,连续给付 6 个月,累计给付以 6 个月为限。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 6 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 3 个月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3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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