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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爱满分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9 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10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9 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 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10 特定轻度重疾释 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4 起保 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 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中 的白血病,我们按照上述“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 任进行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 身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投保人身故时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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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爱满分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9 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10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8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疾病豁免保险费 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9 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 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10 特定轻度重疾释 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4 起保 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 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中 的白血病,我们按照上述“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 任进行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投保人身故时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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