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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少儿福上福20重大疾病保险(基本)

共5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障 [详细条款]
    1.1.3 重大疾病保险金 
    1.1.3.1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7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1.3.2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7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 过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 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 (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 (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 (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 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轻度重 疾,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 
    1.1.3.3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 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以上 1.1.3.1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1.1.3.2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1.1.3.4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 险合同的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您未投保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届时: (1)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本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主险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 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二)若您投保了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届时: (1)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后, 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本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主险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 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且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后终止。 
  • 少儿特定保障 [详细条款]
    1.1.4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1.4.1 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8 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的 “少儿特定重疾”, 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7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1.4.2 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8 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 的“少儿特定重疾”,且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 年日)发生过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 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 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 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 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 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轻度重 疾,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 
    1.1.4.3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以上 1.1.4.1 基本少儿特定 重疾保险金、1.14.2 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1.1.4.4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轻症保障 [详细条款]
    1.1.5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9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 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7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 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 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 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 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 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1.2 身故保险金 
    1.1.2.1 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3 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基 本部分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4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基本部分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 5 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计算。 
    1.1.2.2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被保 险人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本主险合 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 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 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 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 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 金,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轻度重 疾,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 
  • 新冠肺炎保障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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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平安少儿福上福20重大疾病保险(基本)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障 1.1.3 重大疾病保险金 
1.1.3.1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7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1.3.2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7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 过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 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 (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 (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 (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 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轻度重 疾,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 
1.1.3.3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 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以上 1.1.3.1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1.1.3.2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1.1.3.4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 险合同的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您未投保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届时: (1)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本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主险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 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二)若您投保了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届时: (1)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后, 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本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主险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 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且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后终止。 
少儿特定保障 1.1.4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1.4.1 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8 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的 “少儿特定重疾”, 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7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1.4.2 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8 少儿特定重疾释义”所定义 的“少儿特定重疾”,且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 年日)发生过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 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 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 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 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 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轻度重 疾,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 
1.1.4.3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以上 1.1.4.1 基本少儿特定 重疾保险金、1.14.2 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1.1.4.4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轻症保障 1.1.5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9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 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7 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 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 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 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 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 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1.1.2 身故保险金 
1.1.2.1 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3 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基 本部分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4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基本部分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 5 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计算。 
1.1.2.2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被保 险人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本主险合 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 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 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 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 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 金,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轻度重 疾,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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