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健康无忧D款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向日葵经纪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健康无忧D款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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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见释义 7)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8)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 40 周岁及以下且在第 15 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 40 周岁及以下且在第 15 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或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 40 周岁(不含 40 周岁)以上,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详见本合同第十条第六项),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 9)降为零,除您选择的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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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 二. 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见释义 10)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每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终止。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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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四. 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见释义 11)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每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终止。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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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八. 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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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 豁免保险费 |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一)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见释义8.1)以外的其他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第二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首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恶性肿瘤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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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七.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见释义 12)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特定恶性肿瘤(见释义 13)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见释义 14)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不能单独选择。若选择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则必须同时选择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男性特定恶性肿瘤或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