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缴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举 例:
黄先生,28周岁,年收入72000元 投保《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10万保额+《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10万保额
年交保费:8842元 20年缴费 保障至65周岁
基本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2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累积红利 (可转换年金领取)
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30万元 身故保险金+累积红利
重大疾病保险金:90天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现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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