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镇江 太平洋人寿 刘小红
被保险人资料: 李先生,35岁,公司部门主管,月均收入5000元
保障方案:
李先生 35岁 制造行业 月均收入:5000 年交保费:7170元 交费年限:10年,保险种类:重大疾病保险, 分红保险, 定期(终身)寿险,
主要产品: 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客户信息及需求:李先生,35周岁,公司部门主管,为自己投保10份“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7170元,10年交清。
方案描述:自然环境及生活环境的变化加剧,导致疾病年轻化、普遍化,目前,重大疾病不再是“意外”,而是每个生命体必须提前规划和准备的成本。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太平洋保险将产品开发战略重点回归保险本质,突出保障功能,着重解决民生三件大事:健康保障、幸福要老、投资理财。为此太平洋寿险总公司开发了一款“金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将于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发售,内蒙古地区主要在呼、包、鄂三地推广。
据悉,金泰人生最大特点是:共为客户提供35种重大疾病保障:即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成“重疾险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全部25种重大疾病的基础上,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又增加了10种重大疾病,这也是目前为止市场上保障重大疾病种类最多的一款商业保险。
其次,金泰人生是根据保额分红,保障更多。并且取消了年金转换年龄的限制条件,约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都享受申请转换的特权,同时终了红利可以参加年金转换。
“小病有医保、大病靠商保”,可以说太平洋寿险这款产品具有很强的保障功能,值得大家期待与关注。
示例:
李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主险已交保费的125%+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李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35种重大疾病之一,将获得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交纳。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但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险及附加险已交保费+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假定未发生附加险理赔,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49661元,此时如发生主险列明的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77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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