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分割保单不仅仅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被告请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已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0万元。赵某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赵某未达合同约定的退休年龄,尚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
因此,不应直接分割养老保险金,也不能待赵某达到约定退休年龄后再分割养老保险金。赵某并不想解除该保险合同,于王某分割保单退保的现金价值,故由双方共同裁定,由赵某给付王某按照现金价值4万元补偿金,养老保险归赵某所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养老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仅仅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来源:北京明亚经纪 郭冲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151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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