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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原创作者:四川 成都 泰康人寿 刘冰玉
[摘要]张先生今年喜得贵子,在开心的同时想为小宝宝选择一份适合的保险,为小孩以后的生活做点计划。
客户资料:张先生儿子,0岁,未成年人,儿童,月均收入0元
年缴保费:10000元
分析现状:
方案描述:方案特色
年年交费返、岁岁生存金;收益有保障、年度可分红;返还进账户、复利月计息;保领二十年、终身永领钱;随时可追加、领取又灵活;豁免显人性、保障全覆盖。
持续保险金给付:在交费期内,张先生儿子在每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200元,到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特别保险金给付:1.张先生儿子在每交满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5000元,共可领取2次。
生存保险金给付:1.张先生儿子于合同生效日之起,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1560元,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共可领取29次。
2.张先生儿子于年满60周岁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3120元,直到终身。
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张先生也可选择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将不用的生存金复利计息,,提高资金效率,根据需要随时提取;如果期间不领取,60岁时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余额为312428元(假设累积利率3%),保单红利累积为305809元(高档)合计收益为618237元;80岁时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余额为648116元(假设累积利率3%),保单红利累积为591535元(高档),合计收益为1239651元。
身价保险金给付:如果张先生儿子在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的累计保险费的110%,本合同终止。
如果张先生儿子在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张先生儿子在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我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如果张先生在交费一年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张先生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张先生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9万元。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如果张先生在交费一年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张先生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张先生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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