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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盈彩人生健康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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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方小姐今年25岁,是一名财务,她想给自己买份商业医疗保险,在这我为她设计了一款幸福盈彩人生健康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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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原创作者:广东 惠州 幸福人寿 曾红英

[摘要]方小姐今年25岁,是一名财务,她想给自己买份商业医疗保险,在这我为她设计了一款幸福盈彩人生健康保险计划。

客户资料:方小姐,25岁,金融业,财务,月均收入2500元

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意外险

分析现状:

险种:幸福盈彩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

适合月收入2500左右的人购买,重疾、意外保障高达15万元

年交保费:4287.96/每年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乐盈盈合同的基本150,000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乐盈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表一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一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乐盈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二)。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所列一项以上烧烫伤的,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如果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程度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二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给付的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别给付: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上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载客用轿箱式升降机(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3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2倍进行特别给付。
上述特别给付部分对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产生影响。
早期治疗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患6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的一项或多项(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患6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的一项或多项(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15000元,每一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每次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合同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元,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150,000300,000元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早期治疗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三项保险金给付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我们对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之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后,对各项实际支出的剩余部分,我们按85%比例给付。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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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故/残疾保障 10万元
  • 特定轻症保障 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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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轻症保障 20万元
  • 重疾保障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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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故/残疾保障 现金价值或已交保险费较大值
  • 癌症保障 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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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47岁,女 ¥3460元/年
  • 癌症保障 13万元
  • 特定轻症保障 3万元
  •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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