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福建 福州 中国人寿 吴振赣
[摘要] 李小姐,制造业公司普通职员,工资约2000元每月,公司只有基本医疗保险,未婚,担心万一风险来临会破坏目前的生活及带来不可抗拒的后果,想用有限的钱先购买最需要的保障。于是我设计了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计划书。
客户资料:李小姐,25岁,普通职员,月均收入2000元
分析现状:
您保障权益
康宁定期保险
满期生存: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34000元,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障: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终止。
保单权益: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
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九十日内发生的,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和材料费,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已经补偿部分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每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5000为限。跨二个保单年度时,以开始住院日当年度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给付160000元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残疾,按有关规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限额160000元。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医疗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6000元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您的保障权益
生存保险金
预期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累计可领取生存金34000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最高可给付身故保险金260000元。
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身患重疾,最高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为残疾,最高可给付残疾保险金260000元。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最高可给付医疗保险金21000元。
附加权益
康宁定期保险: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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