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的支付范围与办法
①对参保人员住院(包括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和金额,要根据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职工的承受能力而定。对当地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的,应改为执行该制度的待遇标准,所需费用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②对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进行补偿。一种办法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后的个人累计自付额,按不同年龄段(或在职与退休)设定补偿比例;另一种办法是对基本医疗保险不同支付段的个人自付额,按不同年龄段(或在职与退休)分别按不同比例进行补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是否予以补偿,可与上述办法统筹考虑。具体标准应以补偿后个人自付比例与原劳保医疗时个人自付比例大体相当为宜。
③对参保人员未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病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偿。一种办法是,按不同年龄段(或在职与退休)对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后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另一种办法是,按不同年龄段(或在职与退休)对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直接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不管采取哪种办法,为增强职工的节约意识,避免刺激门诊医疗消费,补偿标准不宜定得过高。
④对企业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就诊、住院时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其标准因企业因人而定,有条件的话,可以补偿到100%。
3.商业医疗保险
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根据客户的需求,商业医疗保险存在较大的空间,应该竭力开拓市场,主要可从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社会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儿童、学生、个体经营者等,它们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其中学生和儿童是祖国和家庭的未来,百姓愿意在子女方面有较大投入,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可以为这些人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计划。
二是拥有社会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从三个方面增加保障,即社会统筹基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中自负费用和非基本医疗特需医疗。前者需要一些高免赔额、高保障的产品,以解决特殊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充分。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中自负费用,如门诊费、住院自负部分。非基本医疗特需费用,如专家门诊、超过社会保险范围的费用、营养费等等,主要满足原有社会保障比较充分的人群和某些长期疾病的一些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费用型或补贴型保险来补充。
三是疾病收入损失方面,虽然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中有工伤保险,但是在导致收入损失的疾病中,工伤和职业病所占比例很少,大量的非工伤的疾病引起的收入损失严重地威胁中等收入人群,极有可能导致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收入、走向贫困。因此对于有稳定收入的人群非常需要这类保险。
四是长期护理保险。随着中国老年人的逐渐增加和退行性疾病的增加,加之计划生育政策下子女少且压力大、工作紧张,老年人家庭保健和家庭看护的条件将受到冲击,长期护理依托社会将成为必然趋势,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越来越强烈。
五是现有严重疾病保险的发展和延伸。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是深受市民欢迎的产品,保险公司有必要将该类产品发扬光大,根据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开发更多种类的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要。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