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福建省,备受社会关注的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具体政策终于出台了。政策规定了大额医疗费用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超出规定的部分医疗费用将不予给付。
备受关注的大额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具体政策终于浮出水面。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福建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商业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先未参加商业保险时各设区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左右提高到6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设区市,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和大额医疗费用商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大额医疗费用商业保险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团体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整体参加大额医保,享受相应保险待遇。保险合同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
保费采取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缴纳、合理分担的方式,个人缴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代扣。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内(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左右)由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直接支付;超过该最高限额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和商业保险公司分担支付,个人分担比例原则掌握在10%左右,商业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应至少设定在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大额医疗费用商业保险赔付范围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凡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受理索赔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赔付。
意见要求,今年开始的大额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原则上应于4月底前确定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以设区市为单位,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由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承办,统一保费、保额和赔付比例标准,县(市、区)不得另行其事。原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由多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合同期满后全部转为由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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