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险政策问答
1、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社会保险。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2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34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完善了综合保险办法。
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应参加综合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综合保险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3、综合保险费由谁交?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是综合保险的缴费主体。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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