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成年人参保一年只要缴40元
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自己只要缴纳40元。
未成年人就医方面,增加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并另行增补儿科常用药品和诊疗项目;
参保人员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每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分担一定比例。
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具体如下:
医疗机构 未成年人
三级医院 500元
二级医院 300元
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元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如下标准计算:
医疗机构 未成年人
三级医院 50%
二级医院 60%
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0%
最高支付限额 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