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相关的医疗费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结算办法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规定执行。
(四)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按50%计发。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按顺产待遇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50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