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后身故,或在一百八十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此时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四、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不包含任何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两者相应的累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