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教育保险
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
投保年龄:30天至16周岁
保险期间:至年满25周岁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限:至年满25周岁
产品特色:“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是国内第一款可直接投保的、专门针为少儿设计的健康保障(15种大病及手术),该保险侧重重大疾病风险,身故仅返还保费,保费低廉,可为少儿附加其他医疗险。主要特点概括为:
保费低廉孩子都享受得起的保障
针对性强专门保障少儿高发重疾
保额无限建立真正充足健康基金
案例:
王子:1周岁;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至25周岁;缴费期间:至25周岁;
年缴保费:620元
保单利益:
1、王子若一年内初患合同所指15类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保险金20620元,合同终止;若一年后初患合同所指15类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2、若王子25周岁前不幸身故,返还保费620元×缴费次数,合同终止。
详细条款: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进行性脊肌萎缩症、病毒性脑炎、化脓性脑膜炎、暴发性肝炎、Ⅰ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良性脑肿瘤、重要器官移植、重型脑损伤、严重烧伤、双目失明、肢体缺失。
三、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所交保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相同。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单载明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故时,重大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返还所交保险费: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