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3年9月1日,学生林某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38元。保险公司给学校出具保险单,并规定了保险期限。一日,林某心脏病突然出现阵发性心悸,后确诊为心脏病。林某出院后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林某是带病投保,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
法理之辩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林某在投保中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并且保险单上也写明如带病投保,公司将不予赔偿。林某的家长则认为,当时林某参与学校组织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未将保险单给他们确认,因此不承认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
鼓楼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该学生25043.58元,理由是保险单上没有家长签字。
律师说法
福建省法学理事会的林柏冬律师认为,此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学校作为投保人,统一向学生收费并向林某投保产生的,属于一对多的团体投保。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保险单未经林某家长的签名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把保险单出具给林某家长,那就是另一种情况。此时保险合同属于一对一的个人投保,林某带病投保的情况违反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从法理上看,在团体投保中,保险公司为带病投保人理赔应认为是承担正常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