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故时,重大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免费咨询少儿保险专家: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父母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进行性脊肌萎缩症、病毒性脑炎、化脓性脑膜炎、暴发性肝炎、Ⅰ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良性脑肿瘤、重要器官移植、重型脑损伤、严重烧伤、双目失明、肢体缺失。
三、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所交保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相同。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单载明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故时,重大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