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返还所交保险费: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释义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重大疾病或手术: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进行性脊肌萎缩症、病毒性脑炎、化脓性脑膜炎、暴发性肝炎、Ⅰ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良性脑肿瘤、重要器官移植、重型脑损伤、严重烧伤、双目失明、肢体缺失
1、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被保险人初患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的发生日期以病理检查标本提取日为准。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经肾脏病专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的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
3、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本保障仅限于伴有冠状动脉瘤的川崎氏病,且此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6个月。本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儿科医师确诊,必须有超声心动图检查诊断。
4、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脑干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疾病,必须经由本公司指定的神经科医师通过肌肉活检而确诊。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肌肉活检的病理报告。
5、病毒性脑炎:由于病毒感染引起的以脑实质(大脑半球、小脑或脑干)的炎症为主要病变的病症。须导致严重及永久性的神经缺陷且持续6个月以上,其诊断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或内科感染科医师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