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配合政府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发挥红十字会在政府人道救助领域助手作用,依据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函字[2010]578号)精神(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决定对参合农村重大疾病患儿由省红十字会提供相应的救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我省0-14周岁(含14周岁)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在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救治,参合并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
(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3)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4)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5)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
(6)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狭窄
三、救助标准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医疗费用限额为累计15万元。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为70%,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补偿比例为20%,省红十字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比例为10%。
儿童先心病单病种定额内,新农合补偿比例为费用定额的70%,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补偿比例为费用定额的20%,省红十字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比例为费用定额的10%。
四、报销流程
患者按照《实施意见》的住院、报销、结算流程,在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得到救助补偿后,持以下材料到当地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1、转诊单复印件
2、出院小结复印件
3、医疗费收据复印件
4、费用清单复印件
5、经民政部门县(市、区)以上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辽宁省红十字会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单》(见附件)
县、市红十字会完成逐级审核并由市红十字会统一递交到省红十字会审批。省红十字会每两个月集中审批一次并将救助款划拨到市级红十字会,由市级红十字会支付给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