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
保险人遗产处理;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释义
1.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