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重大疾病,带来身体精神的折磨同时,更为现实的是经济压力。虽然医保的覆盖率越来越高,但能否对重大疾病实现保障?有了医保,是否还有重大疾病类商业保险投保的必要?
案例
30岁的梁先生,有社保,2009年投保20万元重疾险,年交保险费5000多元。2010年夏天,梁先生出现头痛症状,之后在医院行CT检查提示“左额叶圆形占位病灶,38mm×34mm”,遂行脑胶质瘤手术切除,两天后病理报告确诊“脑胶质瘤(脑癌)”。
梁先生为治疗上述疾病,先后住院三次,住院总费用86177元,社保报销35703元,个人自费50474元;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梁先生20万元重疾保险金。
医保:设有多项赔付限制
医保住院医疗报销的资金来源于社保统筹基金。2012年公布的广州社平工资是4789元,缴费基数上限为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社平工资的60%,通常城镇职工所在单位每月缴8%,职工自己每月缴2%。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和卫生资源的浪费,人社局一般会作如下规定:
1.规定统筹基金中不予支付的用药或项目:即自费药品或自费项目。本案梁先生三次住院都用了一种抗脑癌药,该药属全自费药,300多元一粒,梁先生一共用了90粒,单这一种药就得自费29000多元;还有其他一些全自费药共花费数百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病房空调降温费需个人全自费,此项800多元,全自费共计31026元。
2.起付线:又称扣除保费,它是由保险机构规定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的最低标准,低于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病人自负,超过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偿付。2010年广州市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是2000元,梁先生住院需自付12767元(2012年起付线降至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