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1%*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