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今后,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我省将按照统筹地区当年新农合筹资标准5%左右的比例(2013年不低于筹资标准5%比例),由统筹地区在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或当年统筹基金中划出用于购买大病保险的资金。2013年,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历年累计结余基金较多的设区市可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到2015年,覆盖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
据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新农合的参合人。参合患者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补偿政策继续执行),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0元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70%。大病保险年封顶线不低于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