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在2013年2月底前,重点做好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相关重疾的医疗保障工作。“大病保障”与“大病保险”政策如何衔接?医疗服务能力能否适应重大疾病治疗需求?卫生部医改办相关负责人21日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大病保障”与“大病保险”衔接
问:“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和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何区别?两者如何衔接?
答:6部门指导意见要求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参合(保)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政策是以参合(保)群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作为报销标准,而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是以病种作为切入点。在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将优先把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还将与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工作相衔接。我们将力争通过相关改革措施的叠加,有效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农民20种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的重疾治疗费用可报销七成
卫生部部长陈竺日前透露,要确保在2013年2月底前全面巩固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等6个病种的医疗保障工作;全面开展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个病种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原则上,新农合对相关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应达到本省份限定费用的7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