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储蓄的开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引起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将推延至明年施行。日前,人行江津支行对该《办法》可能给教育储蓄带来的影响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教育储蓄可能快速萎缩。
记者了解到,此项调查涉及税务、银行、学校和学生家长等方面,各方反应不同,但反映出一个共同点,即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教育储蓄有序健康发展。
税务部门:实施尚有时滞,要加大检查力度
重庆市国税局表示,由于正式文件尚在传递过程中,须待正式文件传达后才能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办法》中要求省级税务部门统一印制证明,由于十月期间国庆大假和亚太市长峰会等因素,预计在十月份完成证明的印制不大可能。江津市国税局表示,由于教育储蓄属于小税种,2005年1至6月各家金融机构结付的利息额仅24万元,同时涉及部门又多,因此以前虽然了解到有逃税现象,但并未对此进行专项查处。
银行:历史部分易产生纠纷,办理热情大降
据调查,江津市近两年教育储蓄存款增长迅猛。2004年8月末、2004年12月末、2005年8月末,教育储蓄余额分别为2.40亿元、3.15亿元、5.54亿元。今年前8个月江津市教育储蓄增量已达2.39亿元,占全市储蓄存款增量的24.77%,而2004年5月至12月8个月期间增量仅为1.22亿元。异常增长的主要原因就是部分银行以教育储蓄可免利息税为卖点,放宽存储条件,承诺可为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来完成存款任务。在规范和加大监管力度后,历史遗留部分如何处理成为当前商业银行最为关心的问题,对新办法下的教育储蓄办理热情明显降低。据估算,现有余额的70%左右在今后支取时会因无法提供新《办法》规定的取款证明而引起纠纷。
学校:责任难以应对,可能消极处理
据被调查的江津中学表示,按照以往办法,在办理教育储蓄时,学校只需据实开具该存款人是本校学生的证明即可,新办法则将重复开具证明的责任与学校挂钩,并明确指出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这使学校权责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学校的负担。
学生家长:手续繁琐,意义不大
随机调查的10名家长均对规范的教育储蓄表现出可有可无的态度。一是免税金额过少,不值得关注。只有两万元的限额,一年期免税金额90元,三年期388元,六年期也不过864元。二是手续繁琐,成本较高。三是有更为方便,收益相当的理财方式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