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小钱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对小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0年,小钱的父亲为小钱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份儿童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小钱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中国人寿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保险人年满22周岁为限。
2003年起小钱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今年他取得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随后,小钱便向中国人寿提出了教育金给付申请,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小钱应当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时才可以申请教育金,而现在小钱参加的自学考试,并非高考,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故保险公司没有支付教育金的义务。
原审法院审理后,对小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教育金1200元的诉请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小钱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保险合同并未约定以何种考试来考取高等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和高考、成人高考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中国人寿应当按月给付教育金。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小钱在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生和大专生时,才能要求中国人寿给付教育金,现在小钱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中国人寿给付小钱教育金的条件并未成就。据此,市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