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第一至第五项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1.1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由下列第二至第六项任一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1.1条约定的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见5.10释义);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因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5.10释义),本合同终止。
1.3红利分配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见5.10释义)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派红利给投保人。如果有红利分派,我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红利金额。
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见5.10释义)方式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投保人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投保人同意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派。本合同在其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派。
二、保险金的领取
2.1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2.2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4.“医疗机构”(见5.10释义)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