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根据本合同5.4条的规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本条“身故保险金的申领”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保险金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保险金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受益人的合法监护人依前述约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本条“保险金的申领”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保险金受益人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对其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委托人为未成年人时,则为委托人的合法监护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费豁免申请人(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由其父母作为保险费豁免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变更本合同投保人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4.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投保人身故证明书;
5.如投保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投保人户籍注销证明。
2.3索赔时效
请求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4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合同1.1条有关“身故保险金给付”中的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投保人死亡日期并按本合同1.1条有关“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中的约定豁免本合同相应的未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投保人应于重新出现后三十日内将所豁免的保险费补交给本公司。若本公司确知投保人未死亡则有权停止豁免其保险费,并要求投保人补交所豁免的保险费或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扣除所豁免的保险费。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3.2保险费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