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缴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缴费年期、缴费频率、缴费方式、缴费日期缴付其余各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从其中全额扣除投保人应缴未缴的续期保险费。
3.2.2保险费自动垫缴
在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续期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本公司将以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见5.10释义)自动垫缴投保人应付的续期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结束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未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或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投保人应缴保险费与“补缴和垫缴保险费利息”(见5.10释义)时,则自宽限期结束日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1.1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3.2.3欠缴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未缴保险费或其他欠款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3.3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经本公司同意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后,本公司方向投保人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书面申请到达本公司之日本合同项下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九十,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以本公司发放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本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如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
保单贷款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贷款利率*贷款经过实际天数÷365。
当未还贷款本息达到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能就《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本公司不向投保人发放贷款。
四、保险期间、复效、保险合同解除
4.1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其年生效对应日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4.2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且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公司经审核不同意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则本合同效力不能恢复。本合同自其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复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其解除之日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续期保险费缴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3合同解除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变更本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正本;
3、投保人身份证明(本公司查验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该身份证明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