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故,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身故原因进行鉴定。
5.8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一、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9货币单位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5.10释义
一、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公司住所地为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住所地。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按出生后所经过的整年计算,不满一整年的部分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三、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例如本合同于2004年8月5日零时开始生效,则8月5日为其年生效对应日,依此类推。生效日为闰年2月29日的,其年生效对应日为每年2月28日。
四、保证现金价值:保证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的保证现金价值表上,该表所列明的为保险单年度年末保证现金价值金额。
五、现金价值:是指保证现金价值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之和。
六、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
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发生保险事故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八、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有关机关颁发的准予机动交通工具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也视作无有效行驶证。
九、机动交通工具:指航空器、机动船舶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机动车辆(含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各种专用机械车(机)、特种车)。
十、保险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例如,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9月1日,2005年9月1日零时至2006年8月31日24时为第一保险单年度,2006年9月1日零时至2007年8月31日24时为第二保险单年度,依此类推。
十一、复利:本合同使用年复利,即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ri代表第i年利率,n代表年数。
十二、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十三、保证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
十四、补缴和垫缴保险费利息:涉及补缴和垫缴保险费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宽限期结束日。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