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没有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缴纳分期保险费,自每次保险费到期日当日二十四时起的60天为您享有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需要先行扣除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5.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当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保险费时,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用来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不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第6章保单借款】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时候,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每次申请借款时,累计借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则不受此限)。我们将对您的保单借款通过年复利方式进行计息: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借款利率,该借款利率不会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贷款利率上浮0.25%。您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前缴付借款利息,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为止;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若您尚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第7章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下称“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分配红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复效申请。如果我们审核并接受您的复效申请,并且您已偿清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进行批注,本合同从我们出具批单或进行批注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如果您没有及时办理上述复效手续,本合同将在效力中止后满二年时自动终止。【第8章减额缴清保险】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时候,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但降低后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减额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以一次性缴清方式所能购买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保险金额相应减低外,其保险责任与办理减额缴清前相同。在此项选择下现金价值的计算,将扣除所有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在您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须同时办理本合同附加合同的终止。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后,您不必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得再办理保险金额的变更,并不享有终止合同、保单借款、分红等权益。【第9章可转换利益】在本合同满期时,被保险人可以免体检投保我们当时可供选择的保险产品,且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最高可达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两倍。【第10章保险金的给付】10.1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
10.2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保险金受益人须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10.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的大学教育金、成长基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您在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当您指定的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您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受益权,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如果您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应付的身故保险金支付给生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放弃受益权,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我们记录并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上述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