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周岁:给付保险金额的15%
21周岁:给付保险金额的15%
2.创业保险金
22周岁:给付保险金额的30%
3.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5倍,保险合同终止
一年内疾病身故: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保险合同终止
一年后疾病身故: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5倍,保险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注意事项:
1.银行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是经营主体并承担保险责任,银行只是代理销售机构。
2.请您在阅读或询问相关险种条款时,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其他约定(包括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时间、合同解除和变更、投保人义务、理赔及续保相关事项等)等与您权益相关的重要内容。
3.请您和被保险人务必对本公司的各项询问如实告知(包括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和病史调查等)。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请您务必在投保单上按要求亲笔签名,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则还须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如果为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则须由其监护人亲笔签名。
5.对于期限较长、需要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产品,请您确认有足够、稳定的财力保证每年缴付保费,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6.在银行网点摆放使用的保险产品各类宣传材料仅是为了更好地说明和解释产品,具体产品责任应以保险条款为准。
7.在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单起的10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保费;犹豫期过后退保,您会损失退保费用,请认真阅读现金价值表及退保规定。
8.您的保单如需分期缴纳保费,请及时缴付续期保费,否则保险合同效力将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复效时,您还将承担中止期间的保费利息。
9.分红型人身保险既具有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一定的储蓄属性,属于中风险等级产品。保障利益之外的红利是不确定的,分红演示示例仅供理解分红使用,并不代表实际红利派发。实际派发的红利是根据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定,并且会在保险公司每年分红水准确定且保单周年期满时,给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10.不同的分红保险产品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不同,且不同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也可能不同,请不要将不同产品的红利与其他产品或银行存款作简单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