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3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五“周岁”(见5.3释义)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5.3释义),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六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七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见5.3释义)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见5.3释义);
2.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三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1.2保险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第一至第五项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1.1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使用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见5.3释义)因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5.3释义),本附加合同终止。
1.3红利分配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见5.3释义)末,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派红利给投保人。如果有红利分派,我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红利金额。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见5.3释义)方式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向投保人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投保人同意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派。本附加合同在其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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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金的领取
2.1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正本;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4.“医疗机构”(见5.3释义)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生存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正本;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根据本附加合同5.2条的规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本条“身故保险金的申领”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监护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合法监护人)代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合法监护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合法监护人)依前述约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本条“保险金的申领”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对其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2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附加合同1.1条有关“身故保险金给付”中的约定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