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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福娃子女教育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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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附加安康意外医疗保险》、《附加安康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年龄

  30天-17周岁

  保险期间

  10年

  缴费期间及方法

  年缴,每份1000元(2份起售,每人最高可投保10份)

  产品特色

  十年教育金计划

  保险期满,可获得所缴总保费1.11倍的满期金,年平均收益2%,且收益完全免税。

  三重温馨保障

  一旦投保即能获得三重保障

  第一重:身故或全残,两年内返还保险费;两年后给付该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金额两者之高者。

  第二重:年交保费达5000元,即获赠10年期的意外住院补贴金50元/天;年交保费达10000元,即获赠10年期的意外住院补贴金100元/天。

  第三重:豁免保费,后顾无忧。无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均可按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豁免余下各期所有保险费,子女依然享有保障。

  两项贴心关爱

  另可附加两款附加险:

  ★附加安康意外医疗保险:保额分3000元和6000元两档。

  ★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

  投保简便,无须体检

  银行网点咨询办理,操作手续简便,免体检。

  退保说明

  ★合同撤销的权利: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犹豫期内可向公司书面提出撤销保险合同的申请,并退还保险合同,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合同的解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将退还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表(每千元保险金额)单位:元

  年龄/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0-17周岁

  60

  150

  245

  347

  455

  570

  693

  824

  962

  1110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金福娃两全保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被保险人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8.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者。

  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若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的身故或全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公司不负豁免缴付保险费的责任:

  1.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责任免除条款中的第6-7项;

  2.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若变更投保人,则为变更生效日起两年内)身故或全残;

  3.投保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4.投保人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投保人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6.投保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7.投保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者。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的责任:

  1.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责任免除条款中的第4、6-8项;

  2.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3.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自杀或其他故意自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6.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8.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所致者。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附加安康意外医疗保险》、《附加安康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险金的责任:

  1.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责任免除条款中的第4-8项;

  2.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责任免除条款中的第3-6项;

  3.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所致者;

  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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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教育金?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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