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十年前购买了儿童保险,合同约定如小吴考上大学,保险公司将向她支付教育金。可去年小吴上大学后,保险公司却拒付。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按约支付。
1991年10月,小吴的父亲吴先生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儿童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给付约定的教育金。投保后,吴先生按约缴费至今。
2007年,小吴被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录取,可当吴先生向保险公司索取教育金时,却以“小吴并非考取,而是被无条件录取”为由遭拒绝。2008年8月,小吴诉至法院索取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小吴被该自主招生的高校无条件录取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考取”这一歧义,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吴年度教育金人民币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