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三大校园安全问题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问题一:孩子在校出事,谁负责?答案:学校尽职就无责。
该条例规定,学生在校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认定责任:学生校外受伤害与校方无关;学生在校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受到人身损害,校方若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必承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校方只有在未尽管理职责时,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问题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负何责?答案:直接责任人五年不得从事管理事务。
该条例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而造成重大或特大伤亡事故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对于公办学校,除上述处罚外,还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的追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问题三:孩子有何新保障?答案:政府为学生设专项赔偿资金。
该条例规定,学校应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纳入教育经费预算;市区政府还将设立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专项资金。
据悉,该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