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年后至年满66周岁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6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3)66周岁至88周岁
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4、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适宜人群
“富贵人生”领取快、保障高、兼养老、功用全,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其目标市场是最广泛的大众客户。
(作者:古增娇 东莞 新华人寿)
案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