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合同效力将于60日的宽限期后中止,我们在合同失效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上表的保单账户价值、保障成本和身故保险金显示为“-”,表示保单账户价值已不足以维持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期交保险费低于5000元且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或者期交保险费不低于5000元且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不足5万元时,如果应付期交保险费在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约定支付日后2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4、上表中的保单账户价值和保险金仅反映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赔付同时也没有发生豁免险责任的情况。
作者:刘淑渊,平安人寿
案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