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省驻穗“独苗父母”享广州待遇
中央、省驻穗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是《补充意见》的解决重点。其中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即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中央、省驻穗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无子女职工按工资100%)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按照省的计生奖励政策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生活补助。如单位无支付能力,其具有广州城镇户籍人员的奖励补助金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帮助解决。
另一类为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新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中央、省驻穗单位独生子女父母,按广州的计生奖励政策规定执行,即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月发给150元奖励金。已由单位发放了一次性奖励的,不再享受每月150元奖励金。
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者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
《补充意见》还根据广东省计生相关规定,明确了两类人员的奖励落实问题。
一是广州非国有、集体单位人员。凡属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广州非国有、集体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无子女职工按工资100%)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人员,其一次性奖励或生活补助金,由单位申请财政出资解决。
二是无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者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独生子女父母按广州新政策享受每月奖励。具体为: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广州市城镇户籍无单位人员(含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从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如属无子女人员,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如属独生子女父母,按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