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积累期内身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积累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残、或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残时,本公司按每份1000元的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应急保险金。如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出险时投保人所属职业类别给付应急保险金,第三类职业投保人给付应急保险金金额减半(详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本公司对每位投保人发生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事故所承担的给付应急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00000元。发生应急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它责任继续有效。
三、在保险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每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之一: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7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可按投保年龄和连续交费次数逐年领取5年的小学教育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未领满5年时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至5年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2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可按投保年龄和连续交费次数逐年领取6年的中学教育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未领满6年时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至6年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可按投保年龄和连续交费次数逐年领取4年的大学教育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未领满4年时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至4年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可按投保年龄和连续交费次数一次性领取成人祝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