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自今年(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主要包括调整学生儿童居民医保结算期、离校学生儿童参保和报销、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等问题。
据悉,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由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票据材料,向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申报。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应做好学校申报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疗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天津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街道家庭或行政村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不再由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为其按照学生儿童身份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学生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继续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其间发生垫付医疗费用的,天津市户籍学生儿童,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非天津市户籍学生儿童,由本人向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以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维持学年度即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不变。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原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