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深圳市教育局于2013年4月10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昨日,市财政委员会通过官微对其进行政策解读。
市财政委表示,自2011年1月1日起,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同时,为确保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均衡,每年由市财政委在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度计提教育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
此外,每年年终,市财政委应当于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进行统一清算;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教育资金结余,因支出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教育资金结余及跨年度项目结转的教育资金,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根据解读,多项政策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因深圳已无农村,故其资金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以及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奖励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本文转载自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