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朋友应该对保费的豁免条款不会陌生。豁免条款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同意投保人可以免缴未到期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豁免条款已然被作为保险公司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一种手段,乍一听好像是挺好,但实际上门道颇多。由于保费豁免的范围各不相同,市民在选购具有该功能的险种时一定要多加注意。本频道精心汇编了以下相关例子供广大消费者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费豁免条款例一
某保险公司附加保费豁免保险条款,条款内容为:“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消费者看到类似的条款需多加注意:该款产品是某款少儿教育金保险的附加豁免条款,从条款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许多人会忽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这几个关键字。该条款隐含的意思是,仅对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身故和全残豁免保费,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豁免,因此豁免范围较窄,非意外导致残亡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
保费豁免条款例二
某保险公司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为:“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该款附加豁免条款常与终身或两全险捆绑,条款约定的关键字是“初次发生”、“约定的重大疾病”。消费者一定要事先了解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是哪些,一般说来这类险种约定的能享受豁免待遇的重疾种类并不多。还有一点要特别注意,该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豁免之后,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或是终止。
保费豁免条款例三
某保险公司附加保费豁免特约条款,条款内容为:“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故和全残,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有些人觉得该项条款简单易懂,没有什么异议。但实际上此项豁免条款的异议具有较大的隐藏性。关键在条款里的“全残”二字上。全残并不完全等同于丧失劳动力。如果是由精神病、严重糖尿病、心脏病等等造成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不被保险公司认同为“全残”。因此如果是由于以上疾病导致的,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豁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