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13年前签订的儿童保险,保单上明明填的是投保人可享受期满婚嫁金14682元。不料,13年后的今天,保险公司说当时是工作失误数字填错了,只能领取7000余元。23岁的投保人佳佳(化名)一怒之下,将某保险公司告至徐汇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承诺,支付婚嫁金14682元。但法院日前判决佳佳败诉。
审核时填错数字
1994年1月,实足年龄9岁半的佳佳购买本市一家知名保险公司的儿童保险。双方约定,佳佳每月支付30元,至2006年12月期满,可领取婚嫁金14682元、教育金600元、伤残金6000元。保险公司审核后,填写了审核意见,主要内容是“同意承保,投保年期13年”。保险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投保单背面还载明,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可领取保险婚嫁金。
2007年1月22日,佳佳来到保险公司领取婚嫁金,发现只有7000多元,当即提出异议,柜台服务员要他到总公司咨询。总公司接待员告诉佳佳,当时投保单填错了,婚嫁金实际应该是7000多元。
佳佳表示不能接受,“保险公司欺骗了我13年,我在2001年7月27日办理转账支付手续时,公司也未通知我投保单有任何差错。”
以“金额表”为准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投保单相关条款及附表的约定,佳佳应享受的婚嫁金为7140元。由于当时保险公司审核时发生错误,因此在保单上“婚嫁金”一栏误填为14682元。但保险公司的错误不能成为佳佳诉讼请求的依据,只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原告佳佳的投保年龄、月交保险费金额,对照投保单所附“期满婚嫁金金额表”,其应享受的期满婚嫁金为7140元。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将婚嫁金金额填写为14682元,与“金额表”所载金额明显不符,这是该公司的工作差错,现该公司已认识到其错误,并要求纠正,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认为,投保人投保时,应充分注意并知晓自己可获得的保险保障,而期满婚嫁金金额就在投保单背面,投保人称“没有看到”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佳佳期满婚嫁金7140元及补偿金1000元。
案件判决后,法院向这家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儿童保险投保单”清查,并加强员工责任心及服务意识。对此保险公司理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