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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患病期间买保险保险公司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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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目前对中小学生平安险采取的是自愿投保原则,对学生的情况审查采取询问式。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采取询问式审查学生的投保情况,而是委托学校办理投保有关事宜,违反了我国保监会发布的有关通知精神,故其要求撤销在2004年与小李订立保险合同的请求不予采纳

  中学生小李患病住院期间,父亲为其买了保险。而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予以拒赔。到底这笔保险能不能获得理赔?

  案情梗概

  2003年9月1日,小李还是永嘉县西溪乡一所小学的学生。小李父亲李某为他投保了由学校统一办理的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师生团体人身保险。2004年7月,小李感觉右小腿疼痛,走路困难,经医院诊断为右腓骨上端感染、骨肿瘤,随即住院治疗。9月1日,其父李某再次为升入中学的儿子投保。这份保单的保险费为50元,保险金额11万元,期限为1年。

  2004年9月13日,小李转往北京等地治疗,前后共花费10多万元治疗费。2005年1月21日,小李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予以拒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2004年9月投的保单是在不具备投保条件下订立的,因为小李因病住院的情况一直未告知他们公司。

  为此,小李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保费8万余元。保险公司也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2004年签订的那份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我国目前对中小学生平安险采取的是自愿投保原则,对学生的情况审查采取询问式。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采取询问式审查学生的投保情况,而是委托学校办理投保有关事宜,违反了我国保监会发布的有关通知精神,故其要求撤销在2004年与小李订立保险合同的请求不予采纳。

  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李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未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故判决小李2004年度所支付的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遂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点评:

  依据《公告》,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本案中,保险公司委托学校办理投保相关事宜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保监会发布的有关通知精神。但须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

  而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仅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其规范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涉案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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