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生小张在一次劝架时被人捅伤大腿,落下了残疾。家长持着他的“学生保险卡”要求某财险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免责条款有规定:依法应有第三人赔偿的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昨日下午,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劝架被划伤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9月22日晚,罪犯吴元(已判刑)在犀浦镇一咖啡屋玩耍时,看见前女友和一名男子拥抱在一起。吴元用刀将男子右腿、脸部划伤。男子的同学小张上前劝阻,也被对方用刀划伤大腿。经法医及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小张伤残等级为9级。他的医疗费用花了83835.92元。2008年9月9日,小张依据入学时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要求某财险公司支付残疾保险金4千元及医疗保险金6万元,但对方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申明对此案例免责。
保险卡不“保险”家属起诉
财险公司理赔员称,保险合同第4条“责任免除”14款规定:“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有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换句话说,小张的医疗费应该由吴元承担,财险公司没有责任。
拿着儿子的“学生保险卡”,张先生夫妇气愤地说,“买了保险得不到赔偿,那买来干什么!”随后张先生将该财险公司告上了法院。